4,排烟系统设计 4 1.一般规定 4,1,1,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、平面布局等因素 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、4。1.2、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.4,1.3,建筑的中庭,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。1,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。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.GB,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、3,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,1,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、回廊可不设 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,2,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、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。4,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。防火玻璃隔墙。防火卷帘时,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、5,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、6。5条的规定,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,6节规定,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。4,1,4,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.尚应按本标准第4,4。14条.第4,4 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,1。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。仓库,2。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,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、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.娱乐 放映。游艺场所。4。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,5.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,注,当符合本标准第4 4。17条规定的场所时.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,窗,替代作固定窗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