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排烟系统设计 4,1 一般规定.4,1,1。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.平面布局等因素,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,4,1。2。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、1 3、建筑的中庭,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、1。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,2、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、GB.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,3,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,1。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、回廊可不设、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,2、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。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,4,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.防火玻璃隔墙。防火卷帘时 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.5、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,6,5条的规定、6,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,6节规定、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,4.1.4,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,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。尚应按本标准第4 4,14条,第4 4。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,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仓库。2。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,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,3,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.娱乐,放映,游艺场所。4。商店建筑,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。5。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.注 当符合本标准第4、4,17条规定的场所时、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.窗,替代作固定窗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