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 岩石锚喷支护10.1。一般规定10.1。1。岩石锚喷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、1。对永久性岩质边坡 基坑边坡。进行整体稳定性支护时,类岩质边坡可采用混凝土锚喷支护 类岩质边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锚喷支护,类岩质边坡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锚喷支护。且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5m。2.对临时性岩质边坡、基坑边坡,进行整体稳定性支护时,类岩质边坡可采用混凝土锚喷支护、类岩质边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锚喷支护,且边坡高度不应大于25m,3.对边坡局部不稳定岩石块体,可采用锚喷支护进行局部加固,4、符合本规范第14,2、2条的岩质边坡。可采用锚喷支护进行坡面防护.且构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 3、3条要求,10。1,2 膨胀性岩质边坡和具有严重腐蚀性的边坡不应采用锚喷支护。有深层外倾滑动面或坡体渗水明显的岩质边坡不宜采用锚喷支护、10.1,3,岩质边坡整体稳定用系统锚杆支护后、对局部不稳定块体尚应采用锚杆加强支护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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