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 低压配电7。1 一般规定7.1.1.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电压 GB,T,156的规定.本章适用范围确定为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,1、2。具备智能控制功能的电器 可具有扩展的远程通信功能,组成低压智能配电系统 实现自我诊断 故障分析等.以适应某些重要工程的特殊需要,提高系统的可控性和稳定性,也是未来智能电器发展的一个方向 7,1.4,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.第1款、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因为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,但在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。不少情况下难以做到这一点.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.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、但不宜过多、第2款,在工程建设过程中、经常会增加低压配电回路 因此在设计中应适当预留备用回路。对于向一,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箱、柜.的备用回路.可为总回路数的25。左右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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