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,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、1、一般规定18、1 1 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.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,BAS、的设计,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,1 冷热源系统,2。空调及通风系统。3,给水排水系统 4 供配电系统,5、照明系统,6.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 1.2.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.1,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、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.2,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,可互操作.可互换用要求。3、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 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.4.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,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,5,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,智能建筑设计标准,GB50314的规定.6.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。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,7。应根据建筑的功能 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。容错等技术、18 1、3.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.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、18、1,4,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,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,宜符合表18,1。4的规定,18 1,5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.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,自动恢复 故障报警功能。18.1。6、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。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FAS 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,SAS,的通信接口。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,BM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