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6,钢结构耐火保护5 6。1,下列承重钢结构,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。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、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。支架,裙座,2,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 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 支架,裙座,3.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 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 支架。裙座、4,加热炉炉底钢支架,5.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,跨越装置区、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,6.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。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,支架和裙座,5。6 2.本标准第5、6、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.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。1,支承设备钢构架 1,单层构架的梁 柱,2。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.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,柱,3,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.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 柱,4 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.柱及承重斜撑、2 支承设备钢支架、3.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、2m的裙座内侧。4,钢管架。1.底层支撑管道的梁 柱 当底层低于4 5m时.地面以上4,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。柱,2.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,其全部梁.柱及承重斜撑.3。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、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.柱、5。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、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.6,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。2m的部位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