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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瓦面与板面工程7,1 一般规定7 1 1,本章适用于烧结瓦、混凝土瓦,沥青瓦和金属板。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、7.1,2。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.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、GB。50204,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,GB,50205和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。GB,50206的有关规定。7,1.3、木质望板,檩条,顺水条,挂瓦条等构件.均应做防腐,防蛀和防火处理.金属顺水条.挂瓦条以及金属板 固定件,均应做防锈处理,7.1 4,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 均应做泛水处理 7 1。5、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,时,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.7,1 6,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,其品种、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、7、1、7,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.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、7.1 8,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 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、每处应为10m2 且不得少于3处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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